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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及认定材料

发布:2018-10-29 15:16,更新:2010-01-01 00:00

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一)企业依照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条件和要求,向所在市经委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安徽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1)、《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2)和《政府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调查表》(见附件5)等。

  (二)市经委会同同级发展改革委、科技、财政、税务、海关等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省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联合行文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省经委(材料一式3份),同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合肥海关。

  (三)省经委或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按照《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3)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和初评,并提出评价意见。

  (四)依据初评结果,省经委牵头商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合肥海关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择优进行综合评审。

  (五)省经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合肥海关,依据国家产业和技术创新政策、初评结果、专家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七条 省经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合肥海关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联合发文予以公布、授牌和颁发证书。

  第八条 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从省经委受理申请截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之内公布。

  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需提供的附件及证明材料

  1、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项目一览表(B107-1)、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表(B107-2)。未列入国家统计局大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统计范围的企业应参照上述两个表的格式填报后提交。

  2、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的复印件。

  3、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B107-1、B107-2)表合并填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进行合并填报。

  4、评价指标的必要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明细;

  (2)技术中心专家和外部专家;

  (3)对外合作项目;

  (4)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

  (5)在研和完成的全部科技项目;

  (6)拥有专利及受理专利申请;

  (7)主持和参与制定的标准;

  (8)省级以上部门和组织认证实验室;

  (9)、商标和中国、安徽省;

  (10)科技奖励等方面的内容。

  认定热线:(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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